9月1日,新修订的《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即将施行。
新条例规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与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合署,保留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工作机制,但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不再作为独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原设在共青团组织的办事机构也随之取消。志愿服务行政管理、服务培训计划、日常活动发布、供需对接等工作,则由民政部门负责。共青团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
新条例明确规定,当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主办方应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要建立志愿服务信用记录制度,规定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应当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为避免纠纷,新条例规定六种志愿服务情形,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一)开展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二)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四)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五)组织志愿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六)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