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好新闻,接踵而至:一是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开始着手做一件事情——就推销电话扰民一事,要提起公益诉讼;二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文,开展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为期一年半。
当前,营销电话扰民、恶意电话骚扰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整治骚扰电话扰民问题,切实净化通信服务环境,已显得日益迫切。在微信时代,微信的视频或语音电话,已经用得比较多,这是技术的进步、时代的进步;如今手机不时接到的来电,就是各种各类营销电话。这种不分时空的营销电话,绝不是什么“精准营销”,而是不问青红皂白地胡拨乱打、狂轰滥炸,让广大百姓不堪其扰,它被称为“电话牛皮癣”。
最过分的是,这种营销电话还严重骚扰120电话!媒体报道,今年4月至5月下旬的一个多月时间,宁波市急救中心120电话平均每天有40余个,最多一天达90多个!要知道,一个推销、骚扰电话的接通,可能就意味着一个危重或紧急的病人、伤员打不进120,意味着伤病者不能得到及时救治。为何120急救电话都被疯狂骚扰侵占?原来搞推销的公司利用软件拨号,拨到什么号就是什么号,电话推销员本身并不知道拨通的是120急救电话。
这么糟糕的情形,为何就没有予以“法治”?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三款已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原来是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得到“保护”、得到落实而已。
《广告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这里的立法意思是很清楚的,要禁止乱发广告,但是这里的广告发送对象列举不够周全,“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这一句,其实完全可以加上“通信工具”,而“电子信息”是否包含“电话”亦不明确。没想到,另起一段的一句法条,竟然与前款在一定程度上是脱节的:“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这个完全应该在前面冠以“经得当事人同意”的限定。
而电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主管部门,由于利益驱使,不作为已久矣!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不惜牺牲大众的利益。在这里,对于高度关注此事并采取行动的宁波海曙区检察院,予以“手动点赞”!这一倒逼的行动,正是解放思想、敢作敢为、勇立潮头的浙江精神的体现!
对骚扰电话需要严惩严治,该出手时就出手!如今13个部门联合开展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明确要求:严控骚扰电话传播渠道、全面提升技术防范能力、规范重点行业商业营销行为、健全法规制度保障——这一切都看得很准!各地都要尽快行动起来,只要真正落实到位,定能还公众一个清净的通讯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