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7月16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率先在全国全面实现县(市、区)域范围内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目前,全省人均月低保标准达到744元,全省在册城乡低保对象74.4万人,占户籍人口的1.54%。
为破解低保标准城乡二元机制带来的“救助不平衡、不充分”难题,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早在2014年,我省就出台了全国第一部社会救助法规——《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范城乡低保标准,此后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健全城乡低保认定、动态管理机制。去年,我省重新修订《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统一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和认定条件、待遇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推进低保城乡统筹发展。
与此同时,我省综合考虑各地财力和低保人群实际情况,鼓励科学有序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对县(市、区)城乡低保工作任务重、工作成效好、保障经费不足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
“高水平全面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少。我省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打破了城乡壁垒,消除了城乡低保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上的差距。”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我省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步伐和大力实施新农村、美丽乡村建设,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整体提高、差距逐步缩小。目前,我省低保人员总数基本保持稳定,呈现城镇低保人数逐年相对增加、农村低保人数逐年下降的趋势。全省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让农村低保群众共享小康社会发展成果,同时也促进了城镇与农村低保人口的流动,有利于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从而推动城乡深度融合发展,让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困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