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遗嘱公证 杭州82岁大伯跑四个部门办五个证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8-07-09 09:06   

钱塘公证处回应 立遗嘱为什么需要这么多证明

公证机构要求这么多证明,到底有没有必要?近日,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副主任徐小蔚主动联系本报,接受了采访,对当前老百姓做公证需要提供很多证明材料的原因,作了解释说明。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提高,家庭财产增多,尤其是房屋财产不断升值,为避免遗产纠纷,遗嘱已经成为很多群众尤其是老年人的需求。今年上半年,全市各家公证机构已办理了近600件免费遗嘱公证。

徐主任说,公证工作很多时候处理的案件都涉及重大财产,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和谐,所以公证工作必须严谨。而在老百姓看来,最好是“最多跑一次”,程序越简化越好,手续越简单越好,材料越少越好,“这就变成了‘最多跑一次’VS‘严谨的公证’之间的矛盾”。

徐主任说,公证遗嘱必须高度严谨,一个原因是死无对证。

遗嘱是反映遗嘱人生前遗产处理的重要意思表示,属于重大民事行为。如果公证的时候过于简单,看起来给当事人带来便利,实则可能为当事人家里的矛盾埋下隐患。等立遗嘱人过世,死无对证,各方为了争夺财产,引发家庭纠纷,闹得很不愉快。

“所以公证过程越严谨,要求越高,对于实现和保障立遗嘱人意愿,保护受益人权益越有利,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也有着重要意义。”徐主任说,因此必须考虑到各种情况,慎重仔细,有时还会要求去医院开具思维认定书等,很多人嫌麻烦,会抱怨。

林大伯办理的是处置房产遗嘱,因为房屋是老两口在世时购买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配偶过世后并没有办理配偶遗产的继承手续,就单独前往公证处设立遗嘱,这样在今后处理遗产继承时,会存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混合。

立遗嘱人除了自己所拥有的一半财产份额外,还要加上已故配偶的一半财产份额。后面这个财产份额有可能是零,也有可能是几分之几,也有可能就是全部,需要处理继承和遗嘱两个事项,所以要提供的材料就相对复杂。

有时,证明“我妈是我妈”

可能真有必要

是否有必要证明“我妈是我妈”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问题。记者特意就这个问题采访了徐小蔚副主任。她说,在公证实践过程中,证明“我妈是我妈”很多时候还真的是有必要的。

在实践过程中,因为涉及年代久远、人事等档案资料保管不善的问题,经常会碰到资料遗失,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形。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人去世后,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随着生活和医疗条件的改善,高龄老人越来越多,不能想当然地根据继承人的陈述认定被继承人的父母已经去世。在实践中,光是钱塘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就遇到过好几次100多岁的老人家,拄着拐杖来公证处办理已故子女财产继承公证。

公证处也多次遇到当事人为了继承财产,故意隐瞒死者父母健在或者死者父母后于死者死亡的情形。有时候当事人还会故意隐瞒死者存在养父母或者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的情形的。而这些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都是必须要查清的。公证不是简单的证明,公证文书一旦做出,有准司法文书的效用,所以公证必须严谨。

说到遗产继承问题,徐主任又说到了前段时间一则大家都不太理解的新闻,独生子女无法顺利继承父母遗产,需要舅舅、伯伯、姑姑、叔叔到场签字同意。

“其实这就涉及转继承的问题。”徐主任说,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因为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如果后于父母死亡的,那么在法律上就发生了转继承,他们继承的份额,要转到叔叔伯伯、姑姑舅舅等身上。“公证人员也很无奈,因为法律的规定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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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殷军领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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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察院前巷82岁的林大伯,为防止一双儿女在自己百年后为了他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伤了兄妹感情,决定去做个公证,把房子留给女儿(另外一套之前已给儿子作为婚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