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钱江保姆案二审宣判 被告人莫焕晶被判死刑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8-06-05 07:25   

2018年6月4日15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莫焕晶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莫焕晶放火、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理由、检辩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判分析如下:

1

关于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只实施点火行为、没有放火故意,引燃窗帘系意外起火、应定失火罪,放火存在中止行为的意见,法庭审理认为显然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2

关于莫焕晶主观上对本案后果的发生是否系过失。

本案中,莫焕晶在4时55分许故意放火,朱小贞在5时04分35秒许报警,而莫焕晶在5时10分51秒许才报警,比朱小贞报警时间迟了6分钟,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书后,唯恐没有起火,又去寻找其它引火物,蓄意形成火灾的意图明显。故意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系常识,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非没有预见,而是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仍听之任之,故莫焕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持放任态度,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提出莫焕晶主观上对本案严重后果系过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3

关于莫焕晶有无施救行为。

法庭认定莫焕晶在起火后有一定的施救行为,但没有有效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莫焕晶关于拿过屋内水桶欲救火、搬开保姆房门外杂物、按过保姆房外火警报警器、用榔头击打女孩卧室卫生间玻璃等辩解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情况不符。辩护人提出的莫焕晶于5时08分按下手动报警器的意见,亦与消控记录反映事实不符。

4

关于莫焕晶放火罪是否构成自首或坦白。

法庭审理认为,莫焕晶系在民警对其讯问时,连续提示其案发前异常行踪和行为并进行思想教育的情况下,才交代实施放火行为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放火犯罪主要事实之前主动交代构成自首、公安机关查看莫焕晶手机违法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但鉴于莫焕晶能在讯问中交代本人放火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对所犯放火罪具有坦白情节。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郭婧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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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莫焕晶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关于莫焕晶有无施救行为。本案中,莫焕晶在4时55分许故意放火,朱小贞在5时04分35秒许报警,而莫焕晶在5时10分51秒许才报警,比朱小贞报警时间迟了6分钟,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书后,唯恐没有起火,又去寻找其它引火物,蓄意形成火灾的意图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