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5月1日施行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8-04-27 08:47   

确立“三大评估制度” 立法项目不合时宜可“喊停”

昨天上午,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通报新修订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变化。《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规是用来规范省政府立法活动,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规章,简单地说,它是一部“管政府立法活动的法”。

赋予各设区市更多立法权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了各设区市立法权,但只限于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考虑到杭州、宁波作为省会城市和较大市,原来就有立法权,并且在立法方面已经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规范,《办法》第32条明确适用于省本级的立法活动的同时,各设区市可参照执行。这也就赋予杭州、宁波等设区市,更多立法权。

立项前要评估

立法项目不合时宜可“喊停”

法规立项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后续立法进程和质量。为此《办法》对立项做了专章规定,明确规定申报年度立法计划一类项目时,要提交立法前评估报告。如此一来,避免了出现因立项不合理,导致为完成年度任务而立法的局面,可以将立法资源配置到那些急需制定出台的立法项目上去。

立法计划很严格,列入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不能随意更改,必须完成,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办法》第11条对“新增或者暂停立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对立法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或者“喊停”,以便适应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增强立法的实效性。

确立“三大评估制度”

为保证立法的严谨性,在立法审核、修改环节,《办法》确定了全面审查、评估、意见协调等制度。

比如第17条规定,拟确定制度和拟采取措施,是否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都列为必审内容。

同时第21条明确了“三大评估制度”,即应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问题的专家论证制度;涉及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等问题的专门评估制度;涉及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制度。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殷军领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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