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不写明出借人
法院:还款时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或代收凭证
董某是职业放贷人,叶某是他的员工。2016年,叶某到法院起诉,称钟某、马某于2015年向其借款40万元未还,请求法院判决两人还款。钟某、马某认可借款事实,但称已归还董某本金2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法院调查发现,叶某和董某串通,在借条上不写明出借人,等董收回借款本金的一半后,再由叶出面,以原借条金额起诉。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处罚款50000元。
法官说法:警惕“套路贷”,特别要对预扣利息、变相高利、借款协议未注明借款人等情况多加留意,借款协议签订时应尽可能要求制作并留存副本,还款时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或代收凭证。
擅自涂改、添加借条内容
法院:尽量写全条件,不要口头约定
汪某借给陈某10万元,由另两人提供担保。四人签了《借款担保协议》,但对借期、利息都没有作书面约定。后汪某擅自在借款时间一栏添加“3个月”,在借款利息一栏添加“2%(每月贰万元)”字样,然后起诉要求还款。
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汪某的相应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法官说法:在书面证据上擅自涂改、添附内容,是不诚信诉讼行为中最为常见的类型。对于举债人而言,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如借条、欠条、借款合同、收条等)时应尽量完善必要信息,尽量避免口头约定。
利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转移财产
法院:债权人应提起撤销权之诉
李某到法院起诉,2013年,李先生向他借款500万元,约定年息15%,由楼女士担保,以两人名下的一套房子作抵押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李先生一直没有还钱。李某因此要求将抵押房产拍卖,所得价款让他优先受偿。
在法院进行的听证中,楼女士和李先生都表示同意。但法官调查发现,李某竟是李先生和楼女士的儿子,而且被告人李先生债务很多,跟楼女士2000年就离婚了。原来两人想借“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将房子拍卖、变现给儿子,转移财产。
法官说法: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此类情形的,应积极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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