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 浙江农民工可享受哪些新待遇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7-11-22 20:44   

    2018年1月1日起,浙江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公开征求意见,城乡政策统一后,浙江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即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按照目前的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本人不用缴纳。但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低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他保障及就业服务也有缺失。

    据测算,今后农民工个人每年只需缴纳几十元失业保险费。统一政策后,农民工失业后不仅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还可根据自身情况享受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补贴,待遇水平更高,保障也更全面。

    明年起,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镇职工同等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停止发放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与此同时,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补贴。这些待遇中,大部分是农民合同制职工此前失业无法享受到的,例如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农民学员卢立周和他的妻子庄月梅一起参加培训。资料图 徐昱

    值得一提的是,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以户籍、地域限制其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根据征求意见稿,城乡政策统一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折算或累计后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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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打破户籍限制,统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

    近日,人社部开始就《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共七项,分别是: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贴。与现行条例相比,新增了为失业人员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将医疗补助金调整为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相比于现行条例,人社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为失业人员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将医疗补助金调整为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打破城乡壁垒,统一了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参保办法。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记者 张冰  编辑:尹文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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