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杭州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出台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7-11-09 07:08   

办事拖拉、敷衍塞责…… 都有可能被问责

近日,新修订的《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出台,问责对象范围更广、问责情形更多、问责方式更明确,堪称史上最严。

今年1至10月,杭州市共查处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相关问题277起,问责439人,其中党政纪处分69人。

有干部遵规守纪不吃不喝,但却不干事,甘当“太平官”,譬如对社区违规用工视而不见、区域环境整治不力、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等。类似这样的“三不”问题,已成作风建设新顽疾,是杭州改革发展道路上的“肠梗阻”。

6月,杭州市委就出台过《关于深入整治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问题推动杭州高起点上新发展的意见》,而问责办法修订后更像一柄新打磨的利剑,随时向顽疾开刀。

问责范围覆盖五大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问责范围也包括借调(挂职)人员和聘用人员;上述范围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村(社)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作风和效能问责,参照执行。

问责办法还首次提出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者被责令问责的,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党员被问责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改革创新难免遇到新问题,办法还新增容错规定:对经研究予以免责的对象,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政绩考核、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提拔使用。

【问责情形】

不履职:为官不为、推卸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者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的;

(二)对依法依规或者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置,致使本单位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的;

(三)对依法依规或者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推诿的;

(四)因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下属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应当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

(六)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不正确履职:为官乱为、用权任性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行使工作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超过法定时限或者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五)对管理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六)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七)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情形。

履职不力:办事拖拉、敷衍塞责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的;

(四)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

(五)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

(六)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其他情形。

违反纪律作风规定:为官不正、形象不佳

(一)违反省委“六个严禁”、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的;

(二)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

(三)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的;

(四)违规参与“酒局”“牌局”的;

(五)违反防止利益冲突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纪律和作风规定的情形。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潘杰 通讯员 季轩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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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修订的《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出台,问责对象范围更广、问责情形更多、问责方式更明确,堪称史上最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