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今年查处51起网络传销案 云集微店涉嫌传销被罚958万元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7-08-23 07:31   

买东西入会、发展下线、按层级返利

看到这种微商 基本可以判定为传销

2017年5月12日,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958万元。

这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移动购物平台,正是此前炙手可热、打着“社交电商第一支正规军”旗号的云集微店。

这类披着互联网经济外衣的新型传销骗局,近年来频频发生。它们有些包装成“网络购物”,有些打着“理财投资”“慈善众筹”“众筹创业”的幌子,大肆吸收会员、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今年2月至7月,为期半年的浙江工商“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中,全省立案查处了51起网络传销案,同比去年增长了82%。

云集微店是如何运作的?

据了解,云集微店于2015年2月12日上线试运营,从2015年3月26日开始,云集微店的运营者设定网络微店运作模式为:每人缴纳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务年费,以此成为“云集微店”的店主(实际上并不开店),成为所谓的“店主”后,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新店主。

根据运营者制定的晋级制度,一名店主直接发展30名新店主和间接发展130名新店主加入,方可成为导师;导师团队招募店主人数达到1000名,可向公司申请成为合伙人或者育成合伙人,使相互之间形成上下线的关系。

上下线层次模式分为两种:第一种,公司-合伙人-导师-店主;第二种,公司-合伙人-育成合伙人-导师-店主。

运营者设定现金利润分成方式为:每加入一名新店主,对应的合伙人、导师即可以培训费的名义分别获得70元、170元,以此获取利益。同时,“店主”如果在“云集微店”消费购买商品,则对应的“导师”和“合伙人”均可以得到公司返还商品销售利润的15%;店主邀请新店主加入消费后,所对应的“合伙人”和“导师”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返利。

截至2016年2月18日,云集微店涉及人员达310221名,运营者以平台服务费名义共获得808.41万元。

滨江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云集微店的运营模式,是典型的网络传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958万元。

如何防范网络传销陷阱?

随着微信的广泛使用,新的传销方式——微信传销也随之滋生,它们往往还伴随着非法集资和诈骗,欺骗性很强,危害性更大。在本次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中,另一起发生在丽水遂昌的网络传销案,同样是利用微信的平台组织传销。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0日开始运营“超云合一平台”微信公众号,其间购进了大量的服饰、家用电器、地方特产等产品,通过公众号向顾客推销商品。


为了促进商品销售,提高消费者购买商品和向他人推荐平台的积极性,当事人设计了“三级分销”模式:顾客通过微信关注平台公众号,成为平台会员,会员在平台购买商品,即可获赠消费金额150%的消费积分并成为“众销员”,同时获得推荐下级会员的资格。公司对“众销员”实行三级返利模式,“众销员”可获得下三级会员消费额10%、8%、5%的积分返利,积分与现金实行1∶1兑换,积分每日可提现1%并收取10%手续费,也可在平台兑换商品。

至案发时止,平台已发展会员10706个、“众销员”3039个,实现平台商品销售约759万元,提取积分提现款约639万元。2017年6月27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万元。

浙江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超云合一平台”网络传销案中,当事人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获得返利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在平台的消费金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而云集微店案件中,当事人同样以“交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行为开展网络传销行为。

浙江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随着互联网普及以及各种营销概念兴起,传销活动出现新变种,例如假慈善传销、“养老”传销、金融传销等不同形式的传销行为,消费者要多加防范。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王潇潇 通讯员 祝升阳 沈雁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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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2日,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958万元。 这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移动购物平台,正是此前炙手可热、打着“社交电商第一支正规军”旗号的云集微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