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假,怎样才不会变成纸上福利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7-06-21 07:23   

工会人员:

当务之急是普法,了解权利才能去主张

对于女性的特殊关爱愈来愈多,这应该是一件好事,但会不会产生另外一个后果呢——反而加剧女性就业的障碍。这也是很多人的担忧,甚至有网友调侃,“我以后找工作时是不是还要附注一条,本人不痛经。”看上去是玩笑,但很多女性却笑不出来。

据有关统计,在女性的假期里,落实最好的是年休假、产假,而其它假期等则存在不同程度的“缩水”,尤其是在企业工作的女员工,很多人表示有些假只是“看上去很美”。

对此,杭州市总工会女工部一位干事向钱报记者表示,女性要多了解些属于自己的权利,了解了才能去主张,所以目前其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普法宣传,深入到各个单位,在多个层面宣传,不仅要让女性职工了解,也要让单位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了解《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她也指出,痛经假其实只是其中一个假,而且现实中很少会有女性因为请不出一个痛经假而选择去投诉维权,但关于孕期产期的保护以及生育基金支付的津贴等,则是很多女性应该特别关注的。

如果请假被拒绝,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钱报记者了解到,《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对此有详细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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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除了痛经假,女职工原来还有这些实在的权利

昨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力社保厅相关负责人对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原来,除了痛经假,女职工还有许多相当实用的权利。

首先,《办法》明确了女性享有和男性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应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其次,除了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经量过多的女性可有1~2天的带薪休假,对于孕期女职工,单位也应给予相应的照顾。比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同时,对于产假也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第三十条具体内容为: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外,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办法》还规定,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或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另外,还有很多细节问题,《办法》也都考虑到了。比如,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应当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者提高女厕位的比例。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检查。检查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痛经假到底怎么请?是请一次以后每个月都可以用,还是每个月都要去医院开证明?若是后者,就太麻烦了。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记者 李玲玲 马焱 通讯员 张晓燕  编辑:余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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