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98天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7-06-21 06:23   

    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本报讯 浙江不断加大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昨日,我省举行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省人力社保厅副厅长仉贻泓在发布会上通报了今年上半年省政府审议通过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修订)、《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修订)两个规章。

    企业欠薪,最高处10万罚款

    新修订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通过治理重点领域欠薪顽疾、加大欠薪违法惩处力度、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为我省打击恶意欠薪又添利器。

    其中,在加大欠薪违法惩处力度方面,新办法规定,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存在一次欠薪10人以上或总额超过50万元等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人力社保部门可以责令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也可在媒体上公示其拖欠工资信息,将拖欠工资的负面信用评价作为有关部门相关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更明确

    自从二孩放开后,关注产假怎么休的职场妈妈越来越多。为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产假时间、生育津贴发放、孕期和哺乳期如何工作都有详细规定。

    在原《办法》中,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假不少于90天。而这次出台的《办法》中则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98天,增加了8天。另外,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此外,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修订后的《办法》还明确,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新办法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者提高女厕位的比例。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黄宇翔  编辑: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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