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暗管”设渗井,废水直排河道?重拳出击!新环保法实施以来 萧山74人因污染环境获刑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7-06-15 06:43   

    本报讯(通讯员 萧法 驻萧山记者 郑丽华)记者日前从萧山区法院获悉,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萧山已有74人因污染环境获刑。这些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中有的是私设“暗管”废水直接排河道,有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墙洞排放至河流。萧山区重拳出击,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有一次,市环境监察支队到一家电镀企业进行突击监察,发现厂区南侧雨水沟有污染物排出,最后监察人员在生活区发现了该工厂偷排废水的“暗管”。

    监察人员说,看水表面的色泽就觉得有问题,后将水采样带回杭州检测后发现,该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六价铬、总铬等有毒金属含量已经严重超标。

    据了解,电镀废水含有大量的铜镍铬,如果不加处理直接排放,对水和土壤的污染都非常大。因此,环保部门要求电镀企业必须对废水进行处理,直到出厂废水达标后才能排出厂区,沉淀下来的污泥需送往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起初,涉案企业不肯承认是偷排,坚称该污染物是由于操作失误导致镀铬槽破损而渗漏出去的。侦查人员仔细审核了移送材料的每一个细节,最终找到了突破口。在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终于承认:为了节省成本,让工人私设了一条“暗管”,一头连接废水池,另一头通向村里的塘河,铺设这条管子就是为了偷排废水。为让“暗管”更加隐蔽,企业负责人让工人将管子埋在了厂区内生活区地下,幸亏发现及时,附近村庄居民的生活才未受直接影响。

    该企业涉嫌偷排废水污染环境被查处,负责人及偷排者因污染环境被抓。

    萧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和企业负责人陈某琴、陈某秋、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含有毒物质,一审判决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陈某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陈某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是通过暗管、渗井等方式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并没有排放标准的要求。

    从2014年新环保法实施至今,萧山区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案件22件,审结18件,判处被告人74人;其中有5件涉及单位犯罪,5家公司均构成犯罪,被判罚。

    (杭州日报)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萧法 驻萧山记者 郑丽华  编辑: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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