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不等于“法律白条”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7-04-12 06:40   

    强制执行中,法院已经穷尽财产查找手段,甚至反复查找依然没有找到财产线索,以至于不能执行到位。这算是法官“怠于执行”或者“执行不力”吗?非也,其实这属于“执行不能”。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在大量现实执行案件中,存在很多被执行人要么是负债累累,根本无力顾及各方,要么是家徒四壁,根本没有偿还能力,在这种客观条件下,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情形实质上叫‘执行不能’。”杭州中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说。

    2015年10月的一晚,贵州来富阳打工的几位老乡聚餐。其中,潘大某喝醉了,同村的潘二某自告奋勇骑电动车送他回家。

    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潘大某死亡。法院判决潘二某赔偿潘大某家人38万余元。

    执行过程中,富阳法院对潘二某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21岁的他名下既没房子、车子,也没存款,打工收入也不稳定,根本没钱可供执行。法院多次将潘二某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司法拘留,但他仍坚称“只有悔恨,没有钱”。

    执行法官说,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肇事的电动车没保险,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缺乏偿还能力,客观上无财产可供执行。

    杭州经济开发区法院办理的一起执行案中,柳某曾经很风光:开了好几家公司,一次性买下下沙某商业大楼30多套房,有别墅有豪车,声称还要买下整幢楼……

    2014年到2015年间,柳某以房产为抵押,跟钱某借了100多万元。

    不料,柳某其实麻烦不断:他抵押给钱某的房子,因为房款没有付清,根本没拿到产权证,而名下其他房子也早被抵押。

    柳某因对抗执行,被司法拘留,媒体还对此做了报道。看到报道的钱某急了,马上赶到法院询问。

    开发区法院一查,柳某已有数十件执行案件,标的超3000万元。

    目前,开发区法院对柳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其名下资产经拍卖变现为600万余元,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几乎没有款项可供钱某受偿。

    得知这些情况后,钱某表示,虽然他已胜诉,但申请执行都没有意义了。

    执行法官表示,“执行不能”事实上是民事行为本身蕴含的交易风险、商业风险和社会风险。

    法官提醒,借贷行为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获利与风险息息相关,借贷本身就蕴含了交易受损的风险,这种风险的承受主体最主要的就是交易双方,所以大家要增强风险意识,出借前要对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

    “‘执行不能’不等于‘法律白条’,正常的商业风险、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都可能会导致‘执行不能’。”杭州中院执行局表示,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也希望申请人能理性应对法律风险,理性看待执行工作。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钟法 记者 黄洪连  编辑: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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