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布市场监管典型案件 一包鸡骨掺了4两冰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6-11-29 16:26   

    近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以来查处的20起典型案件,其中食品安全类案件达6起,包括:注水牛肉、卤汤添加罂粟等违法类型,冻鸡膝软骨中掺入冰块一案尤为引人注目。

    在例行巡查中,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良渚所执法人员在一处出租屋内,发现有人正在从事冻鸡膝软骨加工。屋内的一处冷库中储藏了一大批人工制作的冰块,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这批冰块竟然是用来掺到鸡膝软骨中的。涉事老板龙衡基在没有取得相关《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在出租屋内对采购的成品冻鸡膝软骨进行拆包、解冻,再掺入一定分量的冰块,然后重新包装成成品销售。一包2公斤的冻鸡膝软骨中,掺入的冰块重达0.2公斤。

    据执法人员介绍,冻鸡膝软骨掺入冰块与注水牛肉一样,主要是为了增加分量、降低成本。与注水牛肉不同的是,冰块并不会影响冻鸡膝软骨本身的质量,也不会对食用者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但由于采用了多层包装,消费者很难从外表看出,必须拆包检查才能发现其中的猫腻。

    据涉事老板交代,加工完成的冻鸡膝软骨会根据掺入冰块的分量进行定价,主要用于供应各大酒店,尚未流入零售市场。

    最终,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没收了涉事商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包装箱,并对其处以罚款75000元。

    据了解,今年以来,杭州市市场监督系统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5811件,其中食品安全案件达1525件。除了食品安全类案件,此次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件还囊括了药品、不正当竞争、传销、广告及网络违法等类型。为了加大曝光力度,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不仅公布了违法事实,还将涉案人员的姓名、企业名称和处罚结果一并公之于众,详见下文。

    附:二十起市场监管典型案件

    案例一:杭州市上城区世茂冻品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制品案

    案件情况:2016年2月16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城区世茂冻品行经营的“ibp”的牛肉排骨和去骨牛小排两类产品无中文标签,无法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该冻品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属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制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杭州市上城区世茂冻品行处以罚款187274.72元,并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

    案例二:杭州五和肉类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案件情况:2016年1月14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杭州五和肉类交易市场存在销售注水牛肉的现象。经查明:杭州五和肉类交易市场对进入该市场的肉类产品,仅收集票证,但未对进场货物过磅称重,未核对货物信息,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导致注水牛肉流入市场。

    处理结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杭州五和肉类交易市场处以罚款40000元。


    案例三:杭州利友食品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件情况:2016年4月19日,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杭州利友食品有限公司从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发胜利米业加工厂购进的黑米A超过了保质期限。从2015年11月17日起,该公司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黑米A和黑米B混合搅拌生产黑米粉。该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杭州利友食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0156元,并没收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黑米粉3800公斤。

    案例四:马腊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案

    案件情况:2016年5月6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在对马腊林开设在仁和街道平宅村丝网埭24号的食品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加工场所后院种植罂粟。检查人员立即使用快速检测卡对加工使用的卤汤进行检验,在其中检测出罂粟成分。经过现场检查,还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查获干制的罂粟壳若干。马腊林在所生产的食品中添加罂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马腊林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五:王鑫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案件情况:2016年6月27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检查发现,王鑫自2016年3月起经销从日本药妆店、国外买手处购进的资生堂安热沙防晒霜、城野医生化妆水等进口化妆品,无法提供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和批准文件等资质材料,销售金额合计为33521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王鑫处以罚款1005657元,没收违法所得335219元,并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284件。

    案例六:八十五度(浙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富阳文居街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案件情况:2016年6月23日,根据抽样结果显示,八十五度(浙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富阳文居街分公司自制加工的帕玛森乳酪蛋糕、拿破仑蛋糕、巧克力蛋糕杯三种产品的霉菌计数均不符合标准要求。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明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八十五度(浙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富阳文居街分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8元,罚款50000元。

    案例七:龙衡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案件情况:2016年4月28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龙衡基在未取得相应《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余杭区良渚街道杜甫村23组9号的出租屋内进行冻鸡膝软骨的拆包、解冻、再分包装成成品销售,并在鸡膝软骨中掺入冰块,具体为2公斤的鸡膝软骨的包装中有0.2公斤的冰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龙衡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包装箱,并罚款75000元。

    案例八:淳安千润珍珠商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珍珠粉中药饮片案

    案件情况:2016年5月9日,淳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淳安千润珍珠商行依法检查时,发现珍珠商城内销售超细珍珠粉。超细珍珠粉的包装盒上未发现生产许可证号及该产品的生产厂家等信息,根据其包装盒内容,执法人员认定该批超细珍珠粉为中药饮片。经调查,该批超细珍珠粉是商行私自采购原料委托生产的,货值金额为7500元,违法所得480元。至检查时,销售了8盒,剩余117盒。当事人的行为属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珍珠粉中药饮片。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没收无证生产的超细珍珠粉117盒。

    案例九:郭莉销售假药案

    案件情况:2016年3月10日,下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下城区中粮方圆府住宅楼内查获郭莉销售假药案。在该室的冰箱、柜子内,执法人员发现了13种注射药品共有纸盒装14盒、小瓶装90支,上述注射药品包装标签用外文或繁体字标示,未标示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药品批准文号,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假药(按假药论处)。当事人郭莉承认上述部分假药为其购买并销售使用。

    处理结果:郭莉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刑法》第141条的规定,下城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案例十:刘广成非法生产销售义齿案

    案件情况:2016年6月15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联合湘湖所经过一个多月的跟踪排查,在湘湖风景旅游度假区西北面的闻堰街道老虎洞村青山张140号出租房内查获了一起无证无照加工销售义齿的地下窝点,一举捣毁广东电白籍犯罪嫌疑人刘广成为首的非法从事义齿生产、销售的义齿作坊。现场查获自动喷砂机、微辐炉、空气压缩机、Refo水磨机、打钉机、蒸汽机等义齿生产加工设备33台(套);“三鑫”高强模型石膏、牙科石膏、“北苑”牙齿磷酸盐铸造烤瓷材料、支架材料等83箱(袋),牙科分离液、“乐乐”义齿基托树脂、齿科包埋液、成品VITA等129瓶(桶);活动义齿、合成树脂牙、成品牙套、牙科模型蜡等162个(套),以及一批说明书、送货单、成品卡片等财物。

    处理结果:刘广成非法生产销售义齿的行为,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的追诉标准。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案例十一:杭州你不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贬低竞争对手案

    案件情况:2016年初,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杭州你不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你不懂万人群”销售阿胶产品时,为了提高销量,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在阿胶销售页面使用了“我们的阿胶糕1蛋白质含量高达45%,2淡淡的胶香味,香醇浓郁,3酒炙九蒸,锁营养、易吸收,不易上火 同行其他的阿胶糕1蛋白质含量低,2胶味浓厚,口感差,粘牙,3普通的熬制,营养价值低,易上火”等贬低同行的宣传用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和《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属贬低竞争对手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杭州你不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十二:关玉国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

    案件情况:2016年4月14日,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关玉国以江苏海冕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名,在富阳地区进行 “定单销售”的经营模式,销售“秋葵茶、秋葵油、秋葵药包及伯爵红酒”。以获取高额分红、获取各种奖金为诱惑,发展介绍叶书豪等人成为下线,变相缴纳费用,取得经销商资格,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牟取非法利益,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所指的行为,属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关玉国停止传销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十三:杭州纳珠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情况:根据举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通过调查发现,杭州纳珠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瑞奇公司员工提供的瑞奇公司客户名单,直接或冒用瑞奇公司代理商名义,先后与多家公司开展包装材料销售。该公司作为经营者,勾结竞争对手的在职员工,非法获取其商业秘密,并通过冒用其代理商名义等手段进一步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杭州纳珠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0元。

    案例十四:杭州煋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告违法行为案

    案件情况:2015年12月14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杭州煋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为宣传其开设的中考承诺班及科学期末冲刺特训课程公益班,在其自行设计的宣传单页上使用“全杭州最强中考科学名师团执教”、“承诺考上前三/前八(杭二、学军杭高)等”内容,在其下属的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的分公司面向其服务对象学生及学生家长进行分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杭州煋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300000元。

    案例十五:杭州御锦纺丝绸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件情况:2016年3月7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杭州御锦纺丝绸有限公司为改善经营不景气的状况,扩大商品销量,通过其经理王某联系出租车驾驶员沈某、吴某、丁某、刘某四人,口头约定将其乘客(游客)带到店内购买商品,根据游客在店内购买商品的金额,将该金额的1%账外暗中以回扣的形式现金支付给上述四名出租车驾驶员。2016年1月-2月对四人总计支付13300元。该公司的行为属《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的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杭州御锦纺丝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49637.83元,并处罚款11000元;同时也对四名涉案出租车驾驶员分别予以罚没款处罚。

    案例十六:桐庐威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情况:2015年4月17日,根据举报,桐庐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调查发现,桐庐威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杭州康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桐庐医达器械设备有限公司外文名称、地址和CE认证标志的产品说明书从事经营活动;同时未经“KJ”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在生产销售给土耳其ARTI贸易公司的塑料冲洗管、塑料标本取物袋产品出口时,以“品牌:KJ”填写海关报关的材料。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桐庐威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处以罚没款共计1033462.85元。

    案例十七: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刷单”案

    案件情况:2016年4月5日,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案件线索,发现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开始通过其旗下刷单平台—傻推网(网址为www.shatui.com)从事网络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通过虚假的网络交易数据以及虚假好评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从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通过网络平台吸引5400家商家,发布刷单任务共计324000件, 50000余单,涉及刷单金额26398292.8元。该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80000元。

    案例十八:杭州天龙亚麻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传销案

    案件情况:2016年6月15日,江干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发现杭州天龙亚麻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起,通过招收微商代理商,再由代理商推荐代理商的形式销售“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截止案发,共招收总代理商40名,推荐与被推荐的层级关系达到三级。该公司以98元/盒的价格向代理商销售“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27659盒,销售金额为2710528元。该公司要求被招收代理商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该公司以此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属于传销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杭州天龙亚麻科技有限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70343.16元,罚款500000元。

    案例十九:凌江恒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情况:2016年7月10日,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核查发现,凌江恒在杭州成功超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反与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私自篡改公司“XTOOLS”系统中保存的江苏徐州李明吉客户信息,并使用该信息私下向邹霞销售超声设备,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凌江恒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二十:建德市艾氏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案件情况:2016年7月22日,建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发现建德市艾氏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销售的“玫琳凯幻时水洗乳抗皱保湿提亮肤色三件日常护肤套装正品”和“玫琳凯化妆品正品5C亮采精华液”两款化妆品宣传“防晒、祛斑”功效,是以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效宣传普通用途化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了虚假广告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建德市艾氏贸易有限公司删除违法广告,在网页发布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500元。

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编辑:见习编辑 周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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