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计划生育没出生证的怎么落户?
没有办收养手续怎么办?
非婚生育新生儿怎么办户口?
12岁女孩何琴,2004年由富阳的何师傅收养,因为两人年龄相差小于40周岁,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法规定,未婚男性收养女孩,两人年龄需相差大于40周岁),收养手续一直没办,所以,她一直是“黑户”。
眼看何琴9月就要上初中了,没有户口就办不了学籍,怎么办?今年6月,社区民警知道后,为她去省厅补开DNA检测报告,又和洞桥镇计生办、民政局协调,在《富阳日报》登启事……终于为她在6月23日办好了户口。接着,当地万市派出所又联系中学补录了何琴学籍,小何琴终于可以念初中了。
日前,浙江排摸发现无户口人员11200多人,其中像何琴这种情况的有2300多人,此外,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未开医学证明、与外国人非婚生育等情况。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意见》要求全省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收养登记以及子女(养子女)常住户口登记工作。
昨天,省公安厅对《意见》中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特殊新生儿出生证明怎么办理?
省公安厅人口服务管理总队总队长阮文广说,《意见》旨在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根据意见,新生儿(包括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儿,下同)出生在助产机构内的(包括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理的),其监护人应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在助产机构外的,其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及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或声明等材料,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踪、身份不明等原因不能提交父母一方有效身份证件的,《出生医学证明》可只填写另一方信息;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怎么办?
案例:桐乡市的沈某夫妇已年过半百,婚后未育。2000年,沈某在自家店门口,拾到一个附有出生纸条的小孩抚养至今。因不愿送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当地民政部门和公证机构也因没有明确政策依据,一直未予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小孩至今没有户口。
解答:根据《意见》,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实施意见》中“其他无户口人员”等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以1999年4月1日为时间界限,之前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申领事实收养公证书。
根据规定,沈某夫妇可向桐乡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并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桐乡市民政局经审核,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签发《收养登记证》,办理小孩的常住户口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转桐乡市公安局,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可以办。
当年不符合计划生育
没出生证的怎么落户?
案例:开化女孩小莲,再过两年就要上初中了,但她没有户口,办不了学籍。当年小莲妈妈未婚先孕,是邻居帮忙接生的,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妈妈在小莲7岁时就出走了,2011年,爸爸又被判刑,目前还在服刑。
小莲的情况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二没有医学证明。
解答:根据《意见》,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等材料,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登记证(卡)、再生育证、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证、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收据及村(社区)同意落户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为由,不予或拖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没出生证的,按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随父或随母办理其常住户口登记。因父母双方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确实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其监护人或本人凭村(社区)出具的无户口人员出生情况证明等材料,向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可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证遗失了怎么办?
案例:《都市快报》曾接到衢州江山周先生一家求助,寻找他们失踪近10年的儿子。我们帮助找到周剑飞后,把他送回老家,但遇到户口问题:当年他读大学时,户口迁出,后来户口迁移证又遗失了,他的一代证过期,成了一个黑户,通过我们和当地警方一起努力,帮他办好了落户。
解答:因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凭补领或换领的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原籍(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注销了怎么办?
案例:三十多年前,三门县的罗女士与象山县的陈先生相恋,因父母反对,便与陈先生到象山一小岛居住。之后未回过娘家,也未办理过户口迁移手续。当年,村里认为其已外嫁,罗女士户口被注销。
解答:根据《意见》,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罗女士可向三门县注销原籍户口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后,罗女士可向象山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此外,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
新生儿怎么办户口?
非婚生育新生儿怎么办户口?
根据《意见》,新生儿出生后,由其监护人凭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等材料,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及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载信息一方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学生,或因出国(境)、死亡、失踪等原因户口已被注销的,可随新生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原因造成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说明未登记常住户口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