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 做这些事就是犯罪将被追究刑责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5-10-28 07:16   

再过几天,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正式实施。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1997年以来,刑法不断修订和完善。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在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惩治、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反腐惩处力度等方面作出了重要修改,再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比如,广受关注的嫖宿幼女罪废除、巨贪可把牢底坐穿、猥亵男性也将入罪。另外,一些生活中看似常见的现象也可能入罪。比如:想通过医闹获利、私藏恐怖主义禁书,辱骂法官、袭警……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究竟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有哪些方面需要特别引起注意?

律师来了有请刑法专家——刑法学博士后邓楚开,就《刑法修正案(九)》为大家作出权威解读。

邓楚开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刑法学博士后,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九”在分则部分新增了15个条文,增加20个罪名,删除1个罪名(嫖宿幼女罪),新增6个单位犯罪,减少2个,修改了17个罪名的犯罪构成,在扩大犯罪范围上迈出了很大一步。

不少以前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此后将作为犯罪处理。修正案九生效后,人们要特别当心,实施下面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一、校车严重超载超速

修正案九生效前,危险驾驶罪只限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现实中发生的危险驾驶犯罪几乎仅限于醉驾。

修正案九生效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将构成犯罪。

不仅如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两类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

传统的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

面对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机构工作人员等对未成年人、老人、患者的虐待行为不断出现,修正案九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并且对此罪规定了单位犯罪,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判刑。

三、闹访及组织、资助他人闹访

此前,只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聚众行为才会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修正案九生效后,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将构成犯罪。

这意味着,以后上访要注意方式方法了,如果多次闹访经行政处罚后仍然坚持,则可能作为犯罪处理;那种不亲自出马,但是组织、资助他人集体闹访的行为,只要情节严重,也是犯罪。

四、非法提供他人信息

几乎每个手机用户都会经常收到各种垃圾信息与骚扰电话,其原因在于有人将我们的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了他人。

为惩治这种让人不胜其扰的行为,修正案九扩大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范围,规定单位工作人员以外的一般社会主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也作为犯罪处理。

五、编造并传播虚假的危急信息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将构成犯罪。往后使用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时,可不能太任性,不但不能编造虚假的危急信息,转发时也要留个心眼,既不能“造谣”,也不可“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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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络安全管理不严

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修正案九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或者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这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将因“玩忽职守”而遭受刑罚处罚。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再也不能对网络放任自流了,而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确保网络信息符合国家要求。

七、损毁诉讼文书等扰乱法庭秩序

修正案九将下列行为也纳入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范围:殴打律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自此,侮辱、威胁司法人员与损毁诉讼文书等在以前看来较为轻微的“闹庭”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八、伪造并使用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

现今可用来证明身份的证件,已不仅限于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也可在很多场合用来证明身份,伪造这些证件对社会信用的损害也非常严重。

据此,修正案九修改了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此类犯罪对象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除身份证外,伪造、变造、买卖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也是犯罪。

不仅如此,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将构成犯罪。

九、考试作弊

考试作弊,是我们这个分数至上的国度的一大顽疾。为严惩考试作弊行为,维护公平的考试秩序,修正案九专门就考试作弊犯罪作了规定。

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后寒门出身的学霸们可要注意了,千万不能为了贪图“官二代”、“富二代”学渣的那点报酬而替考,那样不但可能学籍不保,而且可能因此身陷囹圄。

十、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

恐怖主义是现代社会的毒瘤,为打击、控制恐怖主义,防止宗教极端主义的蔓延,修正案九大幅扩大了恐怖主义犯罪范围。对于一般民众而言,除了不能参与恐怖活动外,还要对恐怖主义的宣传与扩散持警惕态度。根据修正案九的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也会构成犯罪。因此,一旦收到他人传播的相关书籍与物品,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上交,以免因此陷入刑案。

十一、强制猥亵男性

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他人”。这意味着,男性强制猥亵男性、女性强制猥亵男性的行为,此后均可构成强制猥亵罪。需注意的是,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仍然仅限定于“妇女”,因而女性“强奸”男性、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也将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而不能定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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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段静 通讯员 伍娜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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