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出新规压缩老赖生存空间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5-07-22 07:12   

    

    湖南长沙中院和芙蓉区法院在长沙火车站电子屏幕公布“老赖”名单和照片。 资料图片 发布10起拒执典型案例 买豪车不还债被判刑

    限制非生活必需的消费 不许乘坐G字头动车

    最高法院21日发布司法解释,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其中明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这个进一步压缩“老赖”生存空间的司法解释,从22日起实行。

    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说,这份《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增加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

    新规解读

    修改“限制高消费”

    拓宽至限制一般性消费

    最高法2010年出台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指出,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9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

    这次修改,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原“限制高消费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的限制,侧重于对各种大肆挥霍、奢侈消费行为的限制,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但因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及被执行人情况的不同致使“高消费”的标准难以统一界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财产,人民法院均有权采取执行措施。作为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大惩戒力度,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对被执行人一些非高消费行为依法也应当予以限制。

    据此,此次修改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并对涉及“高消费”的内容全部作相应修改,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乘坐G字头动车

    四类责任人都被禁止

    这次修改所增加的限制消费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第二,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同时,在严格限制的基础上,设置了权利救济程序。明确对相关责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消费不予限制,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应予准许。

    为什么限乘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刘贵祥举例说,过去在乘坐列车方面,只限制列车软卧,但是随着我国高速列车的蓬勃发展,高速列车已经成为主要或者普遍的交通工具。在仅仅限制坐软卧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转坐高速列车和动车组列车也是非常方便的,仅限制坐软卧就难以达到限制其出行,压缩其生活空间的效果。

    即使抗拒执行受到了刑罚

    该履行的法律义务还得履行

    刘贵祥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自2014年11月份以来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实际判处此类犯罪共计807案864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706人;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47人;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93人;以构成其他相关罪名判处18人。

    “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刘贵祥说,即便是行为人因为抗拒执行受到了刑事处罚,仍然不能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只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有可能依法获得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处罚。

    最高法院同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相关条款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明确。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21日同时发布了10个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执罪)典型案例。从案件类型上看,有7件属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2件属于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有1件属于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1:拆房屋 判刑1年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孙才恩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擅自将标的物拆毁,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安徽省霍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孙才恩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2:挪钱款 判刑1年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王开峰与申请人协商后,将房产解封出售,但将所得款项挪作他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本应将房屋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将款项用于其他开支,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3:有钱不还 判刑9个月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郭金欣有200余万元的收入,却拒不履行21万元的法定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河南省宁陵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有钱不还,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转财产购豪车 拘役6个月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李超转移名下存款并购置豪华汽车,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李超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李超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5:携款隐匿 判刑2年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郝富荣处置名下财产后予以转移、隐匿,逃避执行近十年,被立案侦查后全部履行到位,最终被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作为事故车主,在其领取保险理赔款后,携款隐匿行踪,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郝富荣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时间长达10年,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案例6:转移财产 判刑10个月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刘平转移财产至其亲友名下逃避执行,被移送侦查后将全部款项履行到位,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转移财产至其亲友名下的方式,逃避损害赔偿义务,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执罪对刘平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促使刘平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7:出借扣押车 判刑10个月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徐云峰以办年审手续为由,将扣押车辆借出后拒不交还,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抓获后履行了全部义务,被江苏省新沂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采取欺骗的手段,将法院已扣押车辆借故开走后隐匿起来,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8:转卖被查封财产 判刑1年半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黄圣擅自转卖已查封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被江西省石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在财产已经被查封情况下,擅自变卖,将所得款项大部分隐匿、转移,被移送侦查起诉,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被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得到应有的惩罚。

    案例9:拒交变卖款 判刑10个月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冯家礼法定代表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被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典型意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冯家礼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应受到依法惩处。

    案例10:抢执法取证仪 判刑1年半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李殿军不仅不履行4500元的法定义务,还拿起水果刀,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并抢走执法取证仪,造成恶劣影响,被吉林省农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典型意义:任何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故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的,都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殿军对执行人员以刀相向,抢走执法取证仪,暴力抗法,触犯刑律,受到制裁,任何企图以暴力方式抗拒执行者均应引以为戒。 据新华社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  编辑:钟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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