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6月1日起施行 资源环境保护情况将纳入审计事项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5-05-26 08:05   

    审计监督是政策落实的“监督员”、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公共资金的“守护神”和反腐倡廉的“利剑”。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审计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审计范围和事项,实现审计监督的全覆盖,并形成了诸多制度创新。

    将资源环保情况

    纳入审计事项

    针对社会关注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情况,条例明确将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审计事项,并对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应当重点审计的内容作了规定。

    比如规定,审计机关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和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资源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实施审计,并对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环境质量情况,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重点审计。

    健全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条例健全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程序、审计评价的要求等作了进一步完善。

    比如,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总体要求,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对自然资源资产负有保护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又比如,明确审计评价的内容,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作出审计评价,发现存在问题的,还应当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记者 魏皓奋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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