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奖励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现对以下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以电话、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对名单内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举报,并根据举报内容和实际执行到位情况,给予200-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如申请执行人另有奖励承诺的,法院将促成兑现。
被公布的被执行人在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出国出境、投资开业、购车置房、参与招投标、参加娱乐宴请等高消费活动等。如有上述行为以及有财产而不履行,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若自动履行了全部债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可申请本院及时从公布的名单中撤除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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