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2-11-28 06:28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怎么办?受害人抢救费可用救助基金垫付

经杭州市政府同意,《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公布。

什么情况下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以及发生其他特殊交通事故后,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按规定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或者部分和全部抢救费用。受害人应是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

当交通事故案件无法结案和责任无法确定,却造成受害人死亡、重伤,其本人和直系亲属生活特别困难,救助基金也会给予一次性救助所发生的费用。

让事故受害人第一时间获得医疗机构的救助,这是救助基金的最大作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同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暂行办法》的垫付范围为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交强险一定比例提取的省返回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款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机动车所有人拒不偿还垫付费用或者未办理偿还垫付费用手续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发出偿还通知书,明确偿还的期限和金额。对到期仍不偿还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暂行办法》规定,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应设立救助基金,用于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的垫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

《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张哲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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