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干活意外身亡 能得到赔偿吗?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2-11-21 06:58   

给别人干活,出了意外,不幸身亡。家属认为,对方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其告上了法庭。而被告公司却觉得这件事与他们关系并不大。昨天,杭州江干法院九堡法庭审理了此案。

死者家属索赔70余万元

原告提出,被告杭州某汽车玻璃有限公司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8373.5元。

原告代理律师说,今年9月24日8点左右,被告公司一员工来到李某家中说,公司有很多废弃的木箱子,太占地方,希望李某去帮忙拉走废弃的木箱子。于是,李某与家人便一同前往被告公司处清理废弃箱子。被告将箱子放在了一座仓库的屋顶平台上,李某只能爬到平台上,将废弃木箱扔到地面上。

意外也在此时发生了,被告公司正好有一名职工在扔箱子的地面走过,李某为了避免箱子砸伤人,便把刚刚想扔出去的木箱子往回拉,结果由于惯性作用,木箱子和李某一起从二楼平台处坠落。李某经抢救无效于事故当天晚上死亡。

律师认为,李某是在被告公司员工要求下无偿为被告公司处理废弃杂物的过程中受伤并死亡,因此,李某与被告之间应该属于义务帮工关系。

原告律师说,根据相关规定,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的,将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帮工人有证据证明其是明确拒绝帮工的,这样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同时,被告要求李某爬上没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仓库二楼平台上作业,并且针对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基本的警示义务,对李某从高处坠亡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代理律师: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义务帮忙

“原告说李某与被告公司存在帮工关系,我们认为与事实不符。”被告律师说,这些木料正是李某所需要的,因为他们在村里做烧开水的生意,需要木材,他看到被告公司有很多木头零料,所以就问被告索要了这些木头。也就是说,他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来被告公司收拾木料,并不属于纯粹的帮忙。

“既然如此,双方也没有帮工关系了。”被告律师说。

被告律师还提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李某不谨慎的操作造成的,公司有楼梯到平台,但李某为了方便执意要把箱子直接从二楼扔到楼下。所以,这是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被告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张玎 通讯员 辛成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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