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结合杭州实际情况,杭州市政府出台文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100元,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8元调整到9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津贴和福利待遇,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它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最低限制标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浙江省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08年9月1日。当时的标准是960元、850元、780元、69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0元、7.1元、6.5元、5.7元四档;调整后,相对应的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8.0元、7.3元、6.5元四档。
增幅最高达到15.9%,最低的也增长了14.6%。
接下来,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